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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 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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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3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19:18:09 打印此页 关闭

雇员受伤 雇主赔偿

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3年02月02日

 申请再审人王某系个体工商户,泗水县xx百货商行业主,经营日用百货、常温保存食品的批发业务。被申请人宋某经他人介绍给申请人送货,工作性质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提取货物,到城区各零售网点售货,工作性质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提取货物,到城区各零售网点售货,并代收货款。申请人给申请人提供运输工具及售货的相关证件。2009年10月6日11时许,被申请人回到申请人的仓库,给运货的电动三轮车充电。因仓库大门锁着,且听说仓库大门的钥匙在仓库里,遂翻墙到仓库取钥匙,在下墙时不慎摔下致伤。事发后被申请人被送到泗水县急救中心抢救中心治疗,住院44天,支付医疗费9217.46元,其中被告支付1000元。泗水县急救中心病院检查证明书证实被申请人的伤情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尾骨脱位。被申请人住院期间需陪人2位。2009年12月31日,经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1、宋某椎体粉碎性压缩骨折,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2、宋某腰椎粉碎性压缩骨折损失工作日为1500个。被申请人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由吕某、徐某在医院陪护,吕某系山东xx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月工资2000元,狐狸被申请人期间被扣发工资。徐某系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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