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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3年02月02日
原告赵某自1998年4月1日起在被告中国联合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工作,被告扣发原告14700元工资用于垫付其电话费,自2006年4月被告以不缺人为由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没支付原告生活费用,2011年12月1日,原告向泗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定,特向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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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