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下午,原告顾某夫妇用摩托车三轮拉树枝子回家途中行至石漏村西陡坡路段时,三轮车熄火停车,与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女儿回家相向而行的被告刘某相遇。因在陡坡路段加之路况较差,被告骑摩托车不慎自行摔倒,被告见其子抱着女儿亦摔倒在地,一时生气遂对原告夫妇骂了几句并摸起拳头大小的石块欲打原告夫妇,被告之妻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被告之妻告知被告其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后双方遂终止了争执,各自回家。原告夫妇回家后,原告的丈夫遂将与被告发生争执事宜告知了同为石漏村村民的被告岳父母,后被告岳父母购买了部分礼品到原告家看望,原告在家中给被告岳父母沏茶倒水时突发脑溢血。后原告被送往泗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自行花费医疗费4602.60元。2011年4月30日,经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顾某病残:1.左侧基底节出血偏瘫肌力4级,属于七级伤残。2.外界致伤因素参与度为20%。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元。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2011】临鉴字第0438号伤残鉴定意见书。经泗水县公安局泉林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