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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3年02月02日
1996年1月1日,李某某向孙某某借款31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8厘。1998年4月26日,双方对账后确定:李某某还欠孙某某本金13640元,利息11989.44元,合计25629.44元。此后从1999年2月至2012年1月,李某某每年向孙某某偿还200元至3000元不等,共计16550元。在孙某某要求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某置孙某某十几年的要账感受,答应每年偿还一万元,只给三万元。孙某某为及时收回借款本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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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