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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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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0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17:30:20 打印此页 关闭

遗 嘱

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1月04日

  

 

立遗嘱人:王某

我今年年事已高,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为避免将来子女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现订立遗嘱如下:

  1. 将我现居住的位于xxx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中我拥有的和继承的份额平均由我的两个孙子xxxxx继承。

  2. 我指定由宋某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3. 本遗嘱仅此一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某

代书人:

证明人:xxxxxxxxxxx

时间:20131123

注:为确保遗嘱的效力,在立遗嘱时最好到公证处做公证,或有律师进行见证。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张皓图片

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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