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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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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81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17:27:35 打印此页 关闭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1月02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辩护人张皓律师。

基本案情:

2013914日晚22时许,在泗水县中册镇xxxx沙场内,被告人蒋某驾驶二手车制动系统失效、驻车制动系统失效的雷沃装载机由坡上往下倒车,准备为赵某驾驶的欧曼半挂车拖车时,与停在坡下的欧曼车头相撞,将站在两车之间解拖车钢丝绳的被害人刘某挤压致死。经法医鉴定,刘某符合被接触面积较大有一定质量的钝性物品挤压(车辆作用可以形成)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审理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被告人现场被带至交警大队,被告人家属已于庭前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330000元已过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王某、蒋x某、杨某、杨某某、蒋某某、李某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尸表检验记录、山东省交院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驾证、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泗水县中册派出所抓获经过、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

被告人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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