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论文获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泗水滨律师所孙建华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博弈论基本理论和律师实务,对应用博弈理论辅助律师业务开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求从“纯法律”之外的视角对律师执业技能作出拓展。
关键词:博弈论 律师业务 应用
一、基础篇:博弈论简介。
1、源流。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萨廖尔森说:“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了解。”那么,博弈论又是什么?
博弈论的英文名称“Game Theory”直译就是“游戏理论”。应当说,现译名更精准地传达了博弈主体“对局”的特点。《辞海》对博弈的解释为:博为局戏;弈即围棋。完整的博弈论虽为舶来学说,但我国历史上不乏博弈的思想萌芽和实例,如战国时期军事家孙膑设计的“田忌赛马”方案(见《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就体现了博弈策略。对具有博弈性质的问题研究可溯到19世纪甚至更早。19世纪中叶的古诺简单双寡头博弈,就探讨了博弈模型的案例;20世纪20年代,法国数学家布莱尔用最佳策略法研究了弈棋和其他决策问题。1944年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合著的《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标志着现代博弈理论的初步形成。二战期间,博弈理论被运用到军事领域;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博弈论在经济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199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由博弈论专家海萨尼、纳什、泽尔腾分享;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由博弈论专家维克瑞与经济学家米尔利斯分享;2005年,博弈论专家奥曼和谢林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博弈论研究者连续获得诺奖,凸显了这一理论在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博弈论已从经济学中“走出”,日益成为“显学”,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在众多的社会领域中应用,其中包括法律领域。最近,山东省法院民四庭就成功利用博弈理论,促成案件和解(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11年6月2日报道)。遗憾的是,在律师工作中如何应用博弈论的研究极少,相关论作尚未见到,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扩大视野。
2、释义。
前述诺奖得主奥曼对“博弈论”解释为“互动的决策论”。通说认为: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之间的行为在直接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决策如何达到均衡的问题。构成博弈至少需以下要素:
(1)参与者(players),即决策主体,或局中人。博弈的必需条件,首先是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参与者,依参与主体多寡可分为“两人博弈”或“多人博弈”。
在律师实务中,博弈参与者主要是双方律师及当事人,另外还包括裁判者(司法机关等),有时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机构,一般表现为多人博弈。
(2)博弈要有参与各方争夺的资源或收益,博弈论中称为支付( payoffs),用中文简述可称为“得失”。人们之所以参与博弈是受到利益影响,预期将来所获利益(或损失减少)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参与者的投入程度,得失的权衡是确定策略的主要标准。
律师实务中,得失主要体现为当事人诉求的利益(含消极利益)是否实现及其程度,但这只是重要的得失而非全部。社会生活中的得失并非全由经济利益代表,还涉及到社会效果和“长期博弈”问题。
(3)参与者有自己能够选择的策略(strategies)。所谓策略,是指直接、实用地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所采取的应对方法。通俗地说,策略就是计策,是博弈参与者所选择的手段方法、行动方案。
律师实务中策略的选择非常重要,既要兼顾环节,更要总揽全局,还要放眼局外,对策略选择问题下文再予展开。
(4)参与者拥有一定量的信息(information)。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不但要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定制策略,而且还要了解和根据他人(其他局中人,下同)的策略进行选择。信息是采取手段的依据,是参与者在作出决策前了解的关于得失函数的知识,包括对他人行动的历史了解,他人策略选择可能给自己带来损益,及本人策略选择将给本方带来的损益。
只有掌握了全面信息,才能准确判断他人行为和确定自己的行为,预测行为结果。法律事务中的信息,既有静态的、既定的,如所涉法律事务的有关规定、法理、案例、关联知识;也有动态的、待定的,如证据的逐步收集,对方的底线探测,裁判者的预案分析等。这就要求我们尽量做到知己知彼,在作出或实施方案之前,尽最大努力进行信息的搜集和甄别。
(5)均衡(epuilibria)可以说是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可用描述法加以定义:在博弈达到均衡时,每一博弈者都不可能因单方改变自己的策略而增加收益,即各方为己方利益而均选择了某种占优策略,并与他方形成了暂时的平衡。在外因无变化的情况下,各方坚持原有策略并理性面对现实,此平衡状况就能保持稳定。
均衡的思想对我们总揽全局制定策略有重要指导意义,均衡是各方均实施占优策略所形成的,而非一方实施其最佳策略所能达成,尽管在一定情况下仅存在单方优势策略。律师实务中常见的多人博弈要求我们,制定策略、实施行动方案,必须在追求本方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他方乃至对方的诉求、反应,以达均衡状态。
在上述要素中,参与者、策略、支付和信息规定了一局博弈的游戏规则,均衡是博弈的结果。
3、类型。
(1)从均衡结果来看,博弈可分为合作性或非合作性博弈。
合作性博弈是指参与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其结果对各方均为有利。律师实务中,参与项目谈判、签订合同等,一般为合作性博弈。
非合作性博弈是指各参与者在行动选择时无法达成约束性的协议,博弈过程具有强烈的对抗性。通常诉讼案件在未结案前即为非合作性博弈。
(2)从对他人采取策略的知悉与否上,博弈可分为静态或动态博弈。
静态博弈是指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采取行动虽有先后顺序,但后行动一方不知道先行动一方的行动内容。动态博弈则是各方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知道先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
律师实务中这两种博弈形态一般是混合的,由于法律事务的公开性,从整体上看以动态博弈为主,但各个环节上则可能遭遇静态博弈。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获取、研判相关信息,制定混合策略,并针对不同博弈环节设计相对性的连续策略。
(3)从信息的拥有程度上看,博弈分为完全信息或不完全信息博弈。
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者对所有他人的策略及其组合有完全的了解;而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至少是一方不能确知他人的全部策略及成本函数的。律师实务中主要是不完全信息博弈,因为你即使知道对方的在先行为,也不能确知对方的后续行为及策略组合,更难以确知对方的成本函数。这仍然要求我们尽可能获取、研判相关信息,并能换位思考以判断对方所能接受的成本。
以上是主要博弈种类的简单介绍,另外还有重复博弈(多次反复博弈,包括无限期重复博弈、无限次重复博弈),完全信息或不完全信息的静态或动态博弈等其他分类,限于篇幅不再介绍。
二、应用篇:与律师业务关联性较强的博弈理论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
1、策略的选择:坚持实现最大利益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在所有的均衡中,纳什均衡(约翰•纳什提出)是一个基础性概念。简单地说,纳什均衡就是所有参与者的选择综合后,并不一定是所有的选择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能使博弈达到最大化的均衡状态。在纳什均衡中,每个参与者都确信,在给定他人的策略的情况下,己方已选择了最优策略以回应对手的策略。构成纳什均衡的策略,一定是重复剔除严格劣策略后所剩余的策略。在纳什均衡点上,参与者如改变策略,其收益将会降低。
如果在竞争中取胜有若干种选择,参与者当然愿意选择受益最大的一种,或者说追求“完胜”;但是你不能不考虑对方的对策,因为他和你是一样想的,也愿选择对其利益最大的方案。既然双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都选择优势策略,那么博弈就可能出现“理想的解”,即达成均衡。
这里需说明什么是优势策略,优势策略并非是优于对方策略,而是指本方的选择在不论对方如何选择及应对时,均超出本方其他策略;反之则为劣势策略;优劣均相对于本方的策略组合而言。举例来讲,在一起确定必然败诉且败方需为给付的案件中,败诉方的优势策略即为调解结案,因为调解一般是以利益方减损其部分利益而达成的。坚持裁判则为败诉方严格劣势策略,这样不仅不能减少给付,还要多付费用(如执行费等)。
现在可以回答,为什么坚持最高利益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因为本方的最高利益,必是对方的最高损失;而对方也是追求最高利益,避免最高损失的。一方坚持其最高利益不放,博弈就难以达成均衡。再以前述案件为例:获得全部应得利益当然是胜方的最大利益和追求目标,但如胜诉方坚持其全部利益不容减损,那么败诉方即丧失了积极给付的动力,案件难以达成调解,裁判后很可能面临上诉、执行风险及费用,胜方最终实际实现的利益很可能低于原减损部分利益所换取的给付。同样,不予给付或尽量少为给付是败诉方的最大利益、追求目标,但如真的不予给付或提出的给付过低,当然将遭到胜方拒绝,从而面临裁判和执行,最终不仅全部给付,而且额外发生费用等损失。在双方均为理性人和选择优势策略的情况下,博弈之解就可能出现,以胜诉方减损部分应得利益,败诉方作出实际给付达成均衡。当然,为论述方便,以上案例做了简单化和理想化处理;实际上,博弈双方还要受到法律观念、社会舆论、理性程度、支付能力等限制,这些均是参与人确定其策略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小结:律师实务中策略选择的方法或顺序。
(1)首先寻找本方的优势策略,如果有(具体博弈中并非各方均有优势策略)则选定之,因无论对方如何行动,此策略均是本方最好的做法。如前述败诉方的调解结案策略。
(2)寻找并避免本方的劣势策略,如本方存在多个策略组合,应反复剔除之(依劣势程度)。如前述败诉方应当避免的裁判结果或较高给付。
(3)寻找对方的优势策略,并按照对方将实施其优势策略决定本方下一步的行动。如前述败诉方可预见:胜诉方亦将选择减损利益而换取给付的优势策略。
(4)寻找博弈均衡点,即双方可以达成均衡的稳定值,并以此终结博弈。如前述双方探寻减损胜诉方利益暨确定败诉方实际给付的数额,在该可行数额上达成调解。
简言之,策略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追求最好、避免最差,在此过程中实现最可能(可能性最大的好)。
2、目标的追求:突破“零和游戏”思维。
零和游戏是一种纯对抗、强竞争的对局。零和游戏的结局,参与者的收益总和是零,一方的所得恰是他方的所失。举例来讲,赌钱即典型的零和游戏,无论赢方赢得多少,均与输方输掉的钱数相等,不会产生额外利益。现实生活中,零和游戏是不少人的思维定式,“胜利即击败对手”,所谓的“赢家通吃”的思维非常流行。诉讼案件特别是给付之诉也具零和游戏性质,即一方所得恰为另方所失。
刚才说诉讼是零和游戏,实际上甚至不止于此,因为各方还支出了进行博弈的人力、物力、费用。由此,可引出“负和游戏”的概念,暨游戏各方总支出高于总收益,收益总和为负数。当然,民事诉讼中的小额消耗性支出在分析时可予忽略,仍应归入零和游戏类型。但破产案件可以说是典型的负和游戏,在此多人博弈中,债务人失去了经营和生存资格,债权人失去了多是主要部分的债权,职工失去了工作,政府失去了后续税收,可以说均为“负数”。需再次说明,虽然破产有其积极意义(减少破产企业对社会经济的继续伤害等),因其主要性质和为论述方便,我们将其纳入负和游戏类型,其“收益”在分析时亦予忽略。另外,基于本方欺诈或要挟等所主动提出的无胜诉希望诉讼,徒然增加各方支出而无收益可言,亦可归入负和游戏。
那么,我们如何处理零和乃至负和游戏呢?试以“正和游戏”解之。
正和游戏是指游戏结果的收益为正数,暨各方总收益高于总支出,或各方均能从游戏中获益。达成联盟或缔结商事合同是典型的正和游戏,参与者在博弈中虽有部分支出,但合作的后果是双赢或多赢的,各方均能在博弈中有所收获。以买卖合同为例,一方虽付出了价款,但获得了标的物及其使用效益或再交换增值;另一方虽然付出了物品,但获得了价款(及利润);双方收益均高于其支出,是双赢的正和结果(特殊情况下因主观失误或市场变化而遭受损失的予以忽略)。我们的理解,正和游戏还应包括收益方的收益高于支出方的支出,以及减少、降低了各方支出及不利后果的游戏结果。消极利益也应计入游戏收益,凡带来收益或能减少损失的游戏,均可视为正和,这能给我们一定启发。
我们认为,正和游戏的思维方式可用之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用以指导零和及负和游戏,解决看似无法调和的矛盾和僵局。“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许多看似零和或是负和的问题,如转换视角,从更广的角度、更高的高度考察,也不是没有解决之道。这里重要的是:在零和及负和游戏中寻找乃至“创造”利益(含“减损”,下同)空间,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给出他方“利益点”,在实现本方利益的同时增加他方收益,以求在最佳程度上达到博弈均衡。
仍以前述破产案件为例,如主要债权人或债务人经理性考量,据实提出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草案,并促成执行,在某种意义上负和游戏已转化为正和:债权人虽放弃部分债权,但另部分债权获得实现,已有现实性收益;同样,债务人获得续存和减免部分债务,职工避免失业,政府可获后续税收及地方经济发展,均有明显收益。如此,游戏各方均已“走出”零和,并减少了社会成本支出(如司法机关投入的减少),零和游戏也能达致正和结果。
小结:律师实务中进行博弈的目标要求。
(1)解析负和游戏,寻找或创造减负为零乃至转负为正的因素(利益点等),最大限度减少负和游戏的损害。
(2)如不能达成第一点目标,一般应考虑退出或放弃负和博弈。
(3)解析零和游戏,寻找或创造转零为正的因素,在实现本方利益或不损害本方根本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他方支出或以变通方式增加他方利益。
(4)如不能达成第三点目标,一般应寻求本方最佳结果并避免最差结果。
简言之,我们进行博弈的目标应当是:限制负和、超越零和、追求正和。
3、重复博弈之道:“一报还一报”及其修正。
谈到“一报还一报”,必须先从“囚徒困境”模型说起。囚徒困境是数学家塔克以两个囚犯为例对博弈问题做出的形象化说明,后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现改编(在“辩诉交易”的背景下)简述如下:
甲乙二人因携枪外出,被警察发现予以拘押并分别审讯。因无其他犯罪证据,控方只能以携枪之轻罪提出控诉。但控方怀疑他们与另一起抢劫案有关(实际上确系2人所为),在难以取证的情况下,遂分别告知两人:对他们的量刑将取决于两人之选择,如果其中一人与控方合作,供认抢劫之事而对方抵赖,供认者将作为“污点证人”不予追究刑责并释放,而另一方则会被重判15年;如双方都与控方合作均供认,将各被判刑5年。此外,双方均了解:如均不供认抢劫,因为控方无其他证据,二人将以携带枪支罪各被判刑1年。那么,甲乙将会如何选择呢?是相互合作(均不供认)还是相互背叛(主动供认)?
从以上条件可知,甲乙都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供认或不供认抢劫。 如双方均不供认抢劫,那么都将因携枪被判刑1年,抢劫则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显然,此结果对两人最为有利,也是表面上最可能发生的。但基于理性分析,从博弈角度来看,二人各自应选的策略却均是选择供认抢劫,而实践中的情况亦往往如此,该供认策略即前述优势策略。
甲的策略选择依据如下:我供认了,如乙抵赖,我将免于惩罚,而不供认将服刑1年,“招”比不招好;我供认了,如果乙也供认了,那么自己仅被判刑5年,而不招将被重判15年,还是“招”比不招好。从甲个人来看,选择供认是其优势策略。但问题是乙也这样想,甲乙互换位置,结果依然一样。显然,供认对甲乙均是优势策略,二人将在此基础上达到均衡,由此就出现了均供认抢劫,各被判刑5年的结果。但此结果恰为“困境”,甲乙选择的是相互背叛并各服刑5年,较之双方合作所获“奖励”(仅服刑1年)相差很多。 2人均供认,对于两人集体而言并非最佳选择,均不供认其结果更优,为什么会出现该“困境”?显然是双方都基于自私的立场考虑问题,并缺乏互信,这也是无法达成合作的原因。
律师实务中常见的某些合伙纠纷(无论是否进入诉讼)可视为囚徒困境的现实版本。设甲乙二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经营某合伙项目,至纠纷发生前净资产已达220万元,但因一方虚报支出、隐匿合伙收入共10万元,致另一方不满要求散伙,而散伙将致资产(因处置)损失40万元,暨甲乙仅能分配180万元。虽然对双方的有利选择是继续合伙,以免资产贬值并能获后续利润,但因双方已缺乏互信,担心原有侵吞行为延续或遭“报复”而致将来损失扩大,遂出现了双方宁愿遭受40万元损失终止合作,亦无法继续合伙以保持资产价值的“困境”。
那么,囚徒困境有无破解之道呢?让我们把目光投向社会生活,在公共场所,陌生人可能会为争抢座位或排队次序而争执,但熟人之间,就会相互谦让。社会联系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人们普遍比较注意礼节和道德,因为他们需要长期交往。这说明,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行为的重要因素。一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会有什么损害;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因生活中更多的是长期重复博弈,而非“一锤子买卖”,“一报还一报”这一破解“囚徒困境”的方法遂得以提出。
“一报还一报”策略由美国国际关系学者爱克斯罗德总结,他组织了两场计算机模拟竞赛,规则非常简单:两个参加者分别扮演囚徒困境中一方的角色,把自己的策略编成计算机程序,进行一对一博弈,在合作与背叛之间做出选择。与原案例不同之处是:他们不止一次博弈,而是以单循环赛的方式反复200次。这就是所谓的“重复的囚徒困境”,它更逼真地反映了长期性的人际关系状况。
首次游戏有14个程序参加,其中包含了各种复杂的策略,再加上爱氏的一个随机程序(以50%的概率选择合作或背叛)。第二次竞赛则有62位科学家递交了改进的程序,加上随机程序,共63个程序进行竞赛。结果表明:在两次竞赛中,冠军都属于一个被称为“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它是由数学教授拉波波特提交的。这一让数十位科学家的策略败北的神奇策略到底是怎样的呢?说来很简单,即第一步选择合作,此后每一步都重复对方上一步的行动:合作或背叛。如此简单的程序之所以反复获胜,是因为它奉行了“以德报德、以怨抱怨”的原则,并用如下特征有效鼓励合作:善良,永不首先背叛;强硬,及时识别背叛并采取对应的行动惩罚;宽容,在背叛方重新合作时,能既往不咎地恢复合作;简单,逻辑清晰,易于识别——不首先背叛、不放过背叛。
值得思考的是,比赛结果表明,所有的恶意程序(经常背叛)都未进入前10名;而某些程序太过“善良”,遭背叛后不及时反应,致狡猾的程序反复占它的便宜;某些程序对于背叛很难宽容,结果使许多本可恢复的合作永久断绝;有些程序太过复杂,以致对方难以识别、回应混乱;上述程序均未取得理想成绩。
一报还一报的策略目标,是尽可能多的形成合作并巩固互惠关系。它的手段就是“回报”,即对他人的各种行为作出对应性的反应。而且,这一策略不怕曝光,恰恰需要别人知道,这样才能以奖(合作)罚(背叛)结合的规则确保合作。实际上,“一报还一报”的策略思想在我国文化中亦有深刻的体现。2500年前,哲人孔子在回答他人能否“以德报怨”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应“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见《论语》宪问篇)。所谓“直”就是公正,以直报怨就是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公正地回应对方的错误。孔子反对以德报怨,因为这样的话,“何以报德”?另外,我们常说的“投桃报李”、“以牙还牙”等也体现了一报还一报的思想。
仍以前述合伙纠纷为例,设双方合伙体账目混乱,甲乙各占有合伙收入60万元,均无其他证据证实,仅靠相互承认为据。在诉讼中,已发生了一方否认其占有该60万元的情形;此时,对方是选择如实陈述还是采取对应措施,同样否认占有该60万元?根据“一报还一报”原则,显然应相对性地否认己方占有另60万元,如此亦符合实体公正的结果。如果在对方已经“欺诈”否认6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诚实”认可自己占有另60万元,必然发生对方占有的60万元无从追索,而本方60万元将平均分配的结果;这是一般当事人无法接受的,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
但一报还一报策略仍有相当的局限性。两个善良者会从合作开始,且因各方反应一致,合作似可永久持续下去,从而避免囚徒困境。但是,不论误会的概率多小,只要可能出现误会,长期和整体而言,一报还一报策略很可能只有50%左右的时间合作。理由是,出现误会后,双方将问题复杂化与澄清的可能性同样大。这样,一报还一报策略就与扔硬币决定合作或背叛的随机策略差不多。而一旦出现误会,就要花更长时间才能澄清。由于条件的限制,现实中一般难以付出足够的时间、精力来辨识对别人的各种回报。由于各种偶然因素,误解随时有可能发生。如泽尔腾提出的“颤抖手博弈均衡”问题:作出选择时手无意中颤抖了一下而发生过失,予以针锋相对只能恶性循环。颤抖手博弈的均衡修正是:一个策略组合,只有在当它允许他人可能犯错误时仍是最优策略组合时,才是一个完美的颤抖手均衡。西谚“不要为打翻的牛奶而哭泣”,可借以理解颤抖手的发生原因和处理办法。
如何做到回报的“相称”又是一个问题:对于背叛,你认为作出的是相称的惩罚,但对方很可能认为你反应过度。故会出现这种情况:哪怕是微小的误解发生,出现惩罚循环将致双赢结果瓦解。一报还一报策略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时,在误解难以避免情况下,结局仍可能是灾难性的,因为惩罚与报复可能反复和自动持续下去。就此而言,一报还一报策略在现实中会出现两种缺陷:一,容易延续背叛;二,缺乏停止机制。
当博弈中考虑到这种随机干扰,修正的一报还一报策略对双方会更有利。该修正包括两方面:一是“宽大的”一报还一报,即以一定的概率不报复对方的背叛;二是“悔过的”一报还一报,即以一定的概率主动停止背叛。当某一背叛看上去像是失误而非恶意时,应持宽容之心待之。一方应分析是否发生了误会,无确切结论时可假定是颤抖之手,而予以适当宽容。此额外宽容固可使人对你稍加背叛,但假如其持续背叛,就会遭到惩罚;“误会”一再出现时,即不再被视为误会。
再以前述合伙纠纷为例,设一方“偶然”隐匿合伙收入10万元,对方采取对应报复措施亦隐匿10万元,如此循环必将导致合伙解体,而合伙解体将造成双方损失40万元(一方20万元),该损失已高于错误本身造成的损失。如以适当宽容态度,容忍该偶然错误而不对应报复,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尽量挽回损失,换取继续合作以可保持合伙资产价值并获后续利润,这就是“一报还一报”措施的修正价值。
一报还一报的修正观点,亦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印证。如哲人孔子不仅要求“以直报怨”,更明确指出可终身行之的原则是“其恕乎”(《论语》卫灵公篇);弟子曾参亦总结夫子之道为“忠恕而已”(《论语》里仁篇)。“退一步”、“让三分”,“事不过三”等俗语,也体现了对待错误的适当宽容精神。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于“退赔”、“立功”、“犯罪中止”等情节的从宽处罚,亦可用于解读对“一报还一报”的修正原则。
一报还一报的修正并非放弃“报复”,修正之处在于报复的程度或频率,其规则(宽大程度或报复频率)取决于错误或误会发生的几率、性质,对未来获益和目前损失的重要性的评估权衡等。如前述合伙纠纷中一方隐匿60万元的合伙收入,其程度已超出散伙损失,应当给予对应“报复”;而偶然隐匿10万元其程度及频率决定了应予适当宽容,以继续合作为宜(应采止损措施)。该策略虽亦有其局限性,但在并不完美的现实世界中,还是胜过严格的一报还一报策略,可作为处理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长期重复博弈的基本方略。
小结:律师实务中的长期重复博弈之道。
(1)采取诚信态度、合作原则待人,绝不首先背叛,努力建立持久互利的合作关系。
(2)增强研判他人行动的能力,如果不能识别他人行为性质及影响,就无法正确“回报”。
(3)他人出现错误时,分析其原因、性质、程度,如系疏忽或程度可承受,应宽容之,此时可采适当措施补救。
(4)如果不能准确判断他人错误性质(故意与否),可推定为疏忽。
(5)坚持原则,对于严重或屡犯的错误,应予及时惩罚,不能“愚善”,不做“乡愿”。
(6)不仅需要回报“背叛”,还要回报“合作”,更重要的是“报德”。
(7)作为专业人员,还要对“事”诚信,即增强专业知识、能力,并认真负责办理事务,以在长期博弈中取胜。
简而言之,律师的长期重复博弈之道应为:善以待人、直以报错、诚以做事、厚以处世。
三、总结篇:博弈论是有用的,博弈论不是总有用的。
博弈论效用是,将某些社会生活经验在数学模型上予以证明,并总结出相应规则和形成体系,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它作为一种揭示社会活动、经济行为规律的理论,能让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合作与竞争的规律,也为我们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了分析工具。就此,特别是在具有强烈冲突性质的法律事务中,博弈理论无疑可为我们提供分析方法和思考工具,指导我们作出相对正确的决策。但博弈论只是对客观世界的近似描述,甚至是简单化分析。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必定是不完全的,都包含了既不能证明为真也不能证明为假的命题。博弈论也不能例外。如博弈论的基本假设之一是:人是理性的。但因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偏好不同,更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和信息,故人只能具备有限理性。现实中,人们发生的无必要纠纷及非理性冲突,都随处可见。企图以包括博弈论在内的某一理论解读复杂的社会生活,甚至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注定是徒劳甚至是有害的。这就是“道”与“术”、“器”与“用”的关系,客观世界为道、是器,博弈为术、是用,只能以道、器为体,而不可能以术用决定道器,人不能为工具所决定。总之,博弈论是我们分析现实问题的重要方法和进行决策的思考工具之一,而且仅此而已。
最后,博弈论中的许多案例模型,如撞车博弈(即胆小鬼博弈,对退让时机的权衡)中进退之道,智猪博弈(大猪取食,小猪分享)中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猎人博弈(即鹿兔博弈,合作猎鹿还是分别猎兔问题)中的合作体制设计问题,酒吧博弈及排队博弈(混沌状态下的博弈对策)中的选择问题,对律师工作中的谈判、管理及在多人博弈中的正确决策(如新律师抢占先机或另辟“别”径以突破现状)均具有积极借鉴意义,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同仁可查阅相关书籍。
参考文献:
[1]侯定丕:《博弈论导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
[2]黄涛:《博弈论教程:理论·应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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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第二版),王晖、白金辉、吴任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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