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通知:离婚案件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不再受理,到民政局办理。起诉到法院在诉前调解成功的,双方持调解协议也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请各位知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尚在,诉前调解程序尚在,当事人在法院一个月调解期限内调解成功,再要求当事人去民政局调解,回去转个圈继续排队一个月,再办理离婚。在诉源治理的当下,法院是减少了一个案件,当事人却多等待了一个月,多跑了两次腿。
政策多变,是人为原因还是法制原因?抑或考核机制问题?
刚刚回复一个仲裁委的电话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徐州一公司的实际经营所在地在济南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正好有申请人受伤地点描述,但仲裁委审核立案人员说证人需要出庭,现在我是审核立案。申请人受伤住院地点也在济南,仲裁人员说住院地点不是被申请人经营地。我们从网上找到一篇篇报道,证明申请人受伤地点在仲裁委所在辖区,他说回企业注册地仲裁吧,我们需要开会研究,万一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很麻烦。
大概一月前,看到南方一法院因原告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起诉法院管辖范围而不予受理的裁定。
也听到有的省市立案排队很久很久……
人民日报在2022年8月4日发表了《有案必立,更好保障群众诉权》,可实际中为什么总有较大差距呢?
我不相信有人说司法改革进一步退两步的言辞,我相信一切都会继续朝着便民、务实、高效的方向。因为前几年立案、诉前调、开庭效率很高,今年的例外可能是想再探索更好的办法吧。司法战线的风吹草动都会影响到律师的职业感受,期盼一切会更好!
现有迹象不能证明都不愿意接受案件,但愿只是司法改革探索中的短时间迂回。但愿一切考核机制对便民司法、公正高效都是推动力。
作者:张皓律师139637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