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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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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3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20:06:51 打印此页 关闭

诈骗案件辩护词

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5年03月19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通过详细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李x,参加庭审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x涉嫌诈骗罪的定性及认定其从犯不持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胁从地位,是胁从犯。

被告人李x通过网上招工信息联系去泰国打工,目的是想出国打工来改善家庭生活,走出经济困境。被告人李x到达泰国曼谷后,他身上带的护照即被老板阿龙拿走,在被告人张x、姜x达到清迈住处后,他们的护照、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都被老板阿龙全部没收,失去了人身自由。当明白被安排的工作属于打诈骗电话时,当即口头提出拒绝工作和通过逃跑方式拒绝实施犯罪,遭到了主犯的暴力威胁,通过被告人李x、张x、蒋x的讯问笔录也可以相互印证。在犯罪期间被告人李x等三被告还遭到了泰国军警的恐吓。该案主犯一直从身体上和精神上掌控着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虽然参与了诈骗过程,期间没有任何收入,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试想一位刚到异国他乡就遭受欺骗,身无有效证件也无分文,逃离犯罪场所却遭受挫折失败,直到被抓获归案也没看到过自己的护照,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脱离犯罪地是何等艰难。被告人李x虽然参与诈骗的犯罪活动,但整个过程都是被动的、不情愿的、消极的,一直处于胁从地位,属于胁从犯。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搜查现场及中泰两国警察交接的证据没有被告人的当场确认,认定本案犯罪的证据并非本案受审的被告人持有,在案件中,他们都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x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x是第一次犯罪,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是被欺骗和要挟实施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初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李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在泰国的经历及被迫参与犯罪的经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的被告在泰国打诈骗电话的行为违法,但具有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阻却事由。

综合各被告的护照、身份证、钱包等物品均被泰国人阿龙、阿凤控制的事实,被告逃跑未成以及长期受到非人虐待和监管的事实。众所周知,科学家经过试验证实:人连续28天做同样的一件事,就会养成一种习惯,人的行为习惯周期是28天,本案的被告在泰国所受的磨难经历了长达六个28天之多,他们渴望自由,向往回到祖国和家乡的怀抱,但他们不能如愿,因为他们的行为习惯已经改变,每天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的打电话工作已经逼迫的他们每天象上满发条的钟表一样机械,他们已经筋疲力尽。在窝点的二楼工作及休息都有人监督,被告在二线打电话时还有监督软件控制,一楼长期有人把守大门,三名被告真的是插翅难逃!

我国公民在泰国的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大使馆离他们看似距离可测,实则犹如远在天边,进入泰国边境后的中国人的人权状况缺失回访跟踪机制,使得本案的被告无法与使领馆和泰国警方取得联系。使得怀揣扭转人生际遇,背负着养家糊口、靠自己的努力去改变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他们进入泰国后不久便陷入虎穴,无法逃脱。本案被告的行为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为中国公民无论在哪里都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何况他们的犯罪对象又是国人,确实令人切齿痛恨,但是我们要求本案的被告冲破束缚、逃离诈骗窝点的期望,的确是强人所难了。假如我们也处于他们相同的环境里,可能除了每天机械的工作外,也做不出更好的选择。被告对于诈骗是否最终成功及资金去向一概不知。昆山市公安局联系中国驻泰国警务联络官,要求泰国警方将阿龙、阿凤、小黑的证言传真至昆山市公安局,至今未果,试想一个远离家乡、举目无亲的游子,如何与中国驻泰国使领馆联系?如何与泰国警方联系?因此,本案被告李x在泰国的特定时空下,不具有期待他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存在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而且被告人李x在主观上没有到泰国事实诈骗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李x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自2013年5月2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饱尝了未通过合法中介机构出国的严重后果,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李x在与阿龙等主犯参与共同犯罪中处于胁从地位,是胁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能如实自己交代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虽然被告人李x的行为违法,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结合以上辩护意见,能够判决免予追究被告人李x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张皓  律师

联系电话13963743380  微信号zhang13963743380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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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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