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自2012年9月6日起,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后,原告李某多次从工商银行给被告王某汇款12700元,原告李某并多次为被告支付话费、购买手机,共同租房等花费共计17000余元,因故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现金17088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财产款13000元。(已当庭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