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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8月21日
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无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原告王某返还被告夏某彩礼30000元,于201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