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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8月21日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xx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可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规范考量被告人所有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全面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