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业务多年来,处理了无数次法律咨询,常常从律师职业角度就一件事情或一个法律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回顾我对文书类审核的律师意见,总结如下:
一、具有针对性
律师意见是针对审查文书所用词句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是否有歧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简洁、周全,相应的内容是否可以落实、是否需要完善一些操作类文书和流程性文件。这些审查内容都是侧重于被审查文书的流畅与实用性衔接。
比如审查合同时,除了条款内容严谨、合法、简洁等事项外,对于收货单签收人有无特别约定,签收单样式有无改进,账目核对与结算凭证等,有关合同履行凭证也做相应的审核。
二、具有实用性
各类文书的制作目的,就是为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作。审查修改时,要切实了解一下文书使用者的真实感受和具体要求。避免凭想像修改后的文书好看但不好用。
比如企业印章管理规定经过审核后,有明确对印章管理人授权,而且管理人清楚知道各类印章的用印流程,并做好登记管理。涉及相关惩罚性规定经过了合法表决程序,并组织了相关人员学习记录,确保惩处措施可以合法实施。
三、具有前瞻性
律师审核各类文书时,对于文书中涉及的各风险管理点要明知,也要有预知。就要在风险点处在法律意见书予以提醒和加强说明,防患于未然。
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增加了对风险的判断能力,锤炼的诉讼经验锻炼了敏锐的风险预知能力。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大家向律师咨询文书类法律意见时,要坦诚不要隐瞒,不能讳疾忌医;要有文稿,并说明文稿使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没有文稿的,最起码要有草稿或者腹稿;切忌仅向律师要一个文本,而不提供你的基础性资料,这样的文本不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对于非文书类的咨询,除了无文字性要求外,律师意见基本上也是围绕着以上内容展开;对于诉讼类案件的咨询,则增加了诉讼方案和策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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