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席本法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具有如下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1、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发生的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的恶意报复恶性案件。本案中,引起矛盾发生的原因非常简单,2012年7月28日早晨八点多钟,被告人王xx从家中朝外仍垃圾,顺便骂了一句“老娘个X,那么脏”。当时被害人翟xx站在门口路上站着玩来,翟xx回家把儿子翟x喊来了,翟x打了被害人的妻子陈xx脸部,被告人从门里拿了一根木棍砸了翟xx头部一下。然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xx和他的妻子陈xx都受了伤。案件的起因就是翟xx误以为由于两家以前发生过宅基地纠纷,就确定王xx骂的他,从而回家叫来儿子一起打架,翟xx对于本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2、王xx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情节。对于被害人翟xx父子两人来打架,远远出乎王xx的预料,从整个案情上分析,双方在案发当天早晨也没有与其发生过任何纠纷和矛盾,当王xx看到其妻子陈xx被翟xx的儿子翟x殴打,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未打到翟x,打到了在场的翟x的父亲,只是在情急之下所为,造成被害人受到轻伤的后果完全出乎王xx的预料之外。王xx打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父子两人的打人行为。
3、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一时激怒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处罚。
4、王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王xx在案发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的愿望。
5、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王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皓 律师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