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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一子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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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79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19:01:13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感情一子牵

作者:张皓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5年07月11日

原告孔x,女

委托代理人张皓律师。

被告张x,男

原告孔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20143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及委托代理人张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孔x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3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10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42日长子张xx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多疑且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动辄打骂,家庭暴力已成为家常便饭,原告已经给了被告多次机会,其拒不改正。我实在无法忍受也不愿意再继续忍受,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已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未作答辩。

原告孔x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张x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03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10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42日生一男孩张xx。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31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审查证认定的,书证已收存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一子,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引起的,但是如果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妥善处理家务琐事等矛盾,相互交流,相互谦让,相互信任,原、被告夫妻尚可维持。所以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孔x与被告张x离婚。

此后,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因是孩子见了被告非常亲,不让走。其实,实质上还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以上内容由张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皓律师。

张皓图片

张皓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637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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